中国花卉协会月季分会章程
(修改草案)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:本会是在中国花卉协会领导之下,由从事月季生产、科研、经营和应用的企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、专家和爱好者自愿参加组成。本会名称“中国花卉协会月季分会”对外仍延用“中国月季协会”名称。
第二条:本会宗旨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和法规,积极配合我国农业结构改革和发展高效农业的方针,团结广大月季专业工作者和爱好者,在各地区政府主管部门支持下,通过协会的理事,会员开展有关月季的科学研究,开发应用,组织信息和学术交流,进行技术培训和指导,协调和促进我国月季事业的发展,绿化美化环境,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服务。
第三条:本会当前的主要任务:
1、协助和参与月季事业的规划和实施,推进月季园、月季中心、月季育苗及生产基地的建设;
2、积极开展月季科研和生产技术成果的交流和推广;
3、组织国内外的学术交流和交往;
4、认真宣传尊重知识产权,促进品种、技术的有序合作推广。
5、推广和举办各地区、各种形式的月季展和花赛,举办技术讲座,培训技术人员。
6、组织我国自育月季新品种的审定和引进新品种的试种,并组织推广应用。
7、协助各地月季园收集保存我国古老月季花品种和野生种质资源。
8、组织《月季正名》,编辑出版有关方面的书刊和文献资料。
9、积极协助各种类型的月季企业的建设和发展。
10、开展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。
第二章 会 员
第四条:凡从事月季科研、教学、生产和经营的国有、民营、个体单位和各省市月季协会,承认本协会章程,交纳会费并积极参加本会各项活动,均可申请入会。申请者经理事会通过,均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。
第五条: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,或从事月季有关工作或个人对月季有浓厚爱好与兴趣,并有一定成绩者,也可申请,并经理事会批准,可为个人会员。国外的有关人士,申请入会,经理事会同意并报请中国花协同意后可为本会名誉会员。
第六条:凡本会会员,由理事会发给团体会员证书或个人会员证。
第七条:会员的权利:
1 、 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,团体会员由会员单位自己推荐代表参加选举。
2 、 参加本组织的各种活动,得到本会发给会员的资料。通过协会推广自己的成果和资料。
3 、 对本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。
第八条:会员的义务:
1 、 遵守本会章程,执行本会的决议。
2 、 关心本会工作,积极支持和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,维护本会的荣誉。
3 、 承担并完成本会所委托的工作或研究项目,按时提交项目的结果或学术报告。
4 、 按时交纳会费,一年不交纳会费的团体和个人会员以自动放弃会员资格论。
第九条:会员在有关月季事业的各项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者,本会给予表彰或奖励。凡不遵守本会章程,以会谋私,未经本协会同意以协会或协会基地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,甚至坑骗客户,违反国家法令,触犯刑律者,本会将取消其会籍,直至报请有关行政或司法部门查处。
第三章 组 织
第十条:本协会领导机构为理事会,理事会会员由民主协商产生,应充分考虑其地区性及代表性。理事会设会长、副会长,秘书长、副秘书长和常务理事。根据需要可设名誉会长、名誉理事、特约理事和顾问若干名。
第十一条 :理事会每两年召开一次,在不开理事会的年份召开常务理事会。理事会闭幕期间,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的职责。协会日常工作由秘书长并设精干的机构主持。理事会任期四年。理事会所有成员均可连选连任。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、副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。秘书处工作人员由会长和秘书长协商聘任。
第十二条:理事会的职责:
1 、制定协会的工作计划。
2 、审议理事长的工作报告。
3 、制定及修改协会的章程。
4 、选举理事会的领导机构。协商调整、补充理事会成员。协商并提出下届理事会候选人名单并主持下届理事会的选举。
第四章 经 费
第十三条:本会经费来源:
1 、 会员的会费。
2 、 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赞助。
3 、 协会举办各种企事业及咨询收入。
第五章 会址和会徽
第十四条:本会会址在北京植物园。
第十五条:本会会徽待定。
中国月季协会秘书组
2000年8月